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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多了”不是理由,“功夫醉汉”袭警必予严惩!

2024-07-04 16:38
来源: 刑庭
浏览: 929

朋友相聚小酌本是一件开心的事

但借着酒劲无端闹事

甚至暴力袭警

终究会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近日

西陵法院审结三起酒后袭警案

四名被告人均因暴力袭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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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01

2024年4月17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KTV饮酒后邀约朋友去餐馆喝酒夜宵,王某醉酒后掀桌子吵闹滋事。接警后,3名民警赶到现场处理警情。王某的朋友劝解时遭到王某的猛烈击打,民警杜某见状上前徒手阻止。在制止过程中,王某挥拳击打造成民警杜某轻微伤。

02

2024年3月8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在某酒吧喝酒。期间,张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打斗,毁坏店内物品,周边群众见状报警。后张某的男友被告人周某赶到该酒吧。接警后,先后6名民警赶到现场处理警情,处于醉酒状态的张某拒不配合执法。出警人员多次要求周某、张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均被二人拒绝。出警人员遂将二人强制带离,遭到二人激烈反抗。被告人周某、张某某,以抓打、推搡、抱摔、卡脖、踢踹的行为对抗民警执法,造成5名民警受伤。

03

2023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与徐某因行车问题在宜昌市黄河路发生纠纷。接警后,2名值班民警,2名辅警赶到现场处理警情,赵某因醉酒抗拒民警的处置,并用脚蹬踹民警张某的腹部和面部,造成民警张某轻微伤。次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办理赵某袭警案期间,赵某再次用脚蹬踹民警毛某,并用放置于办案区办公桌上的声纹采集仪砸击辅警吉某,至声纹采集仪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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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周某、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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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袭警呢?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



醉酒状态下意识模糊也会构成袭警吗?


答案是肯定的,本期的三个案例就是典型的酒后滋事,有些地区的袭警犯罪中被告人酒后滋事比例甚至接近50%。



自己不动手,教唆同伴动手会构成犯罪吗?


例如张三教唆、煽动李四对路口执勤的民警进行打骂、抓挠,或者为李四提供工具、帮助,张三的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只动口不动手会构成犯罪吗?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此外,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攻击辅警会构成犯罪吗?


辅警可不是背锅侠,实践中攻击正在协助民警执行职务的辅警是否成立袭警罪存在一定程度争议,但退一步说即便不成立袭警罪,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作为袭警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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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酒壮怂人胆”不该是情绪失控的合理借口,“喝多了”也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挑战国家法律尊严、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西法在线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切勿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法,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