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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车辆被法院扣押,买受人能否要回转让款?

2023-11-27 16:32
来源: 民庭


好不容易看中了一辆二手车,付款之后没几天,却因该车原车主的执行案件被法院扣押。面对“车财两空”的局面,买受人能否追回购车款?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210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车辆《债权及质押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一辆汽车的质押权转让给李某,转让金额为66000元。同日,李某向王某支付了66000元,王某向李某交付了该汽车。202211月,该汽车因车主的执行案件被法院扣押,李某遂将王某诉至西陵法院要求退还转让款。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质押转让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当退还转让款?

 

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债权及质押权转让协议》虽规避了买卖等用词,但从内容看,协议对车辆的品牌、车牌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转让金额、事故责任、风险承担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但关于被转让的债权仅载明了债权人姓名、债权金额,缺乏债务履行期限等涉及债权的必要核心信息,且没有履行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流程。

 

其次,李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为该车发布广告,内容为“准新车一台、质押不过户。”及车辆图片共9张。由此可见,其获取车辆权益的目的是再次出售而非获得债权本身。

 

综上,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实质为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债权转让。

 

李某在买受车辆时明知车辆属于质押车辆,不能办理过户,但李某自愿接受该瑕疵并完成交易,且汽车被扣押正是因为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的执行案件,属于李某与王某在签订《债权及质押权转让协议》时应当预见并明确约定的权利瑕疵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李某的请求退款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西陵法院承办法官提醒,由于二手车买卖中双方信息不对等,消费者对车辆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难以全面把握。若车辆上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属纠纷尚未解决,车辆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或被其他权利人取回,导致消费者无法占有使用该车,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甚至引发矛盾纠纷。因此,销售者对于车辆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应当承担担保义务,并在销售时充分告知。为避免交易风险,消费者也应注意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质押等情形,仔细查看机动车登记证书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车管所、交管12123APP等途径进行核查,以免出现车辆无法过户、被强行取回等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