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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起纠纷 “以物抵债”事终了

2020-09-11 16:33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在西陵法院法官的倾力组织下成功化解,被告在开庭前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了欠款,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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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融公司)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赵某因购车需要向某金融公司贷款109800.96元,贷款期限时间为36个月,赵某采取月等额本息的方式向某金融公司还款,每期偿还本息3485.50元,赵某自愿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向某金融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某金融公司向赵某发放了贷款,赵某依据约定对该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事后,赵某仅偿还了三期贷款便不再还款了,某金融公司因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被告是因疫情期间投资失败,无力偿还欠款,才多次拖延还款,希望法官可以帮助协调,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承办法官将被告目前的困境告知原告,原告表示可以理解被告的难处,并主动提出可以将被告名下车辆卖给金融公司,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借款。法官立即将此方案传达给了被告,询问对方意见,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法官组织当事人来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事后,被告将名下车辆过户至被告指定用户名下,清偿了欠款。过户手续完成后,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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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让双方在可接受、可负担的范围内达成一致,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的化解了双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