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做邻居也是一种缘分 但邻里间难免会磕磕碰碰 新装的空调外机 正对邻居家卧室窗户 两邻里为空调外机位置一事 争吵不止 近日 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相邻权纠纷 ●●●
基本案情 马某和朱某是某小区左右两户相毗邻的业主。双方房屋均处装修阶段,尚未入住。 马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朱某将中央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其卧室窗户对面的外墙壁上。马某认为距离其卧室较近,产生的热风、噪音影响会其生活。马某向物业投诉未果,故诉至西陵法院。 审理中,承办法官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测量发现案涉空调外机近端距离马某家卧室窗户约2.2米。另外朱某某在装修房屋时将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进行改建,部分位置纳入室内。
法院审理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涉空调外机悬挂的外墙位置属业主共有部分,马某和朱某有合理的使用权利。据现场勘查测量,案涉空调外机距离马某家卧室窗户约2.2米,而依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GB)第5.8.4.2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显然,案涉空调外机与马某家卧室的距离不符合上述要求。这样必然产生噪音、废气,影响马某正常生活,损害其相邻权益。 现场勘查发现,案涉楼盘房屋在建设时已预留了多个空调室外机位,开发商预留的空调机位有建筑规划,符合相应的环境评估。但朱某违反小区规约,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规划范围之外,排风口朝向马某家卧室窗户,对其正常生活、日后的卧室空调安装均有影响。法院遂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涉空调室外机组迁移至符合国家标准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提醒 邻里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相邻权人之间受环境影响,阳光、空气、噪音等不可量物都属于相邻环境权益的范畴,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限制或延伸自己的权利。 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碍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欲惠己时先泽人。法官提醒,面对相邻纠纷,应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多沟通、多理解、多换位思考,齐心共筑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