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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自维修公共外墙 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维修费?

2020-09-15 17:10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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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5月,因连日阴雨,某小区顶层及外墙漏水,雨水沿外墙渗入该小区业主郭某(化名)家中,致厨房积水和多处内墙漆面毁损。郭某随即与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其进行维修。2019年5月20日,物业公司收到郭某反映后,联系施工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制定了施工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议共同商议维修方案及资金渠道。2019年5月29日,业主委员会书面回复“楼顶维修事宜筹划已久,一直苦于无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正积极筹划利用停车场收益用于楼顶维修……”

2019年6月4日,郭某自行与湖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小区防水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该公司实施小区屋面渗漏维修工程,郭某随后进行了渗漏维修,花费5万余元。郭某认为用于维修的5万应由物业公司代为支付,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郭某遂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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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系该小区的业主,其在行使业主权利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管理条约》中曾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改造进行了规定,该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据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收到郭某关于需要维修的情况反映后,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的流程书面汇报、制定方案,其处置措施符合约定,并无不当。郭某还提出其外墙漏水符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通常情况。因郭某未提交证据证实房屋外墙漏水达到了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程度,故其述称应适用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郭某实施的维修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范围,亦不属于《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急措施范围,故郭某关于物业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应承担维修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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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屋漏水确实惹人烦,但要通过合法、正确的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解决问题,切勿盲目冲动。